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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废常见违法行为
发布者:伊犁宁友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12 来源:伊犁宁友商贸有限公司
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类别征收的; 不要使用特殊的包装或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上 县级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限并给予警告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上 县级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限并给予警告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未进行医疗废物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级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未进行医疗废物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存放场所倾倒或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混用:
第四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出具原证明。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